桃園縣立永安國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處理流程
一、依法辦理: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準則」辦理。
二、接案:受害人或檢舉人向本校申請調查。
三、通報:本校知悉後應依法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
(一)法定之責任通報(http://ecare.moi.gov.tw/),電話:(03)3322111或113。
(二)教育部校安通報(https://csrc.edu.tw/):需填妥「知悉事件時間、法定通報時間及受理單位,切勿任意刪除,以免造成通報不完整。」
四、召開性平會:本校接案後應於三日內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20日內回覆是否受理),被行為人學校需決議:發函通知行為人學校啟動調查。
五、展開調查:
(一)組成3或5人調查小組(被行為人學校須有一位,女性須佔1/2以上,專家學者須佔1/3)進行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畢,填具調查報告書(需有調查小組成員簽名)。
(二)倘案情明朗,兩造說詞吻合,得不另組調查小組,逕由性平會調查並填寫調查報告書。
六、性平會決議會議:調查小組將調查結果向性平會報告,由該委員決議認定性侵害或性騷擾是否成立,並建議懲處及輔導相關人員事宜。
七、調查結果通知:性平會將評議結果通知受害人、加害人,當事人若對結果不服者應於20日內向性平會提出申復。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由性平會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八、調查結果及相關報告資料應上線回報學校之處理結果,繳交資料至桃園縣府教育局-特殊及幼兒教育科-輔導網絡-友善校園-性別平等教育網頁下載,網址如下 http://www2.jhjhs.tyc.edu.tw/eduskd/Pdjy.php?s=ysxy
(一) 符合性平案件 (包含「合意行為」及「跨校案件」)
1.性別平等委員會會議紀錄(共二次,含註明男女性別之全體性平委員名單及簽到冊)
2.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別事件處理程序檢核表(逐條填寫,不可缺漏,必要時敘明理由)
3.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事件處理情形回報表(須載明校安事件序號)
4.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報告書
(1)調查成員須載明確實姓名、性別及具調查資格之人員。
(2)為保護當事人,行為人、被行為人、檢舉人及證人皆以代號為之。
(3)由行為人學校啟動調查,將調查結果報告書函寄一份給被行為人學校備查。
(4)倘未另組調查小組,亦由行為人學校性平會撰寫調查報告,並函寄一份給被行為人學校備查。
5.國民中小學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學校檢視表(逐條填寫,不可缺漏。)
(二)不符合性平案件(行為人為非跨校教職員工生之校外人士)
1.性別平等委員會會議紀錄(含註明男女性別之全體性平委員名單及簽到冊)
2.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別事件處理程序檢核表(填寫至性平會是否受理即可)
3.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事件處理情形回報表
九、學校對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之後續處遇
(一)對行為人:依性平會建議進行懲處、施以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施以心理諮商輔導、提供南區心衛中心之專業輔導人力入校諮商服務。
(二)對被行為人:施以心理輔導。
十、結案:提交相關學生之「輔導成效評估表」報府送本縣性平會審議後,方可辦理結案(若為跨校或轉學之學生,則雙方學校皆須檢送相關「輔導成效評估表」,格式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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