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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立永安國民中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102.01.11性別平等委員會修訂

102.01.18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二、目的: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免於性騷擾、性侵犯之學習及工作環境。

三、本規定所稱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係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其名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教育人員:指學校校長、教師(註1)、職員、工友、體育教練、警衛、校護、替代役、擴大服務人員等等。

註1:「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四、本校應設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該受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組織如下:教師代表1人、社會公正人士2人、家長代表1人、學校行政人員代表1人,女性委員需逾半數,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之。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五、各處室辦理事項

(一)防治課程、教材等校內外教學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由本校教務處、輔導室負責辦理。本校教職員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

1、本校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並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2、本校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3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二)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政策宣示等事項,由訓導處負責辦理,本校各班導師應加強指導學生。本校學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2、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3、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蒐集及建置由本校輔導處負責,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1、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2、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3、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4、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5、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6、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四)由總務處負責校園安全規劃: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並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其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包括校園內所設之宿舍、衛浴設備等。

 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原則:

(一)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謹守保密原則,尊重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並以客觀公平的態度處理。有關處理情形均由發言人統一發言。

(二)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三)學校處理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佈。

 (四)發生非屬校園性平事件之教職員工兼職場性騷擾、性侵害時,得委託學校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分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調查處理。

七、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請調查程序

(一)受理單位: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為本校學生,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訓導處(03-4862507#310)提出申請調查。其以言詞為之者,訓導處需指派專人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若加害人為學校之校長時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本縣教育處申請調查。

(二)書面內容: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3、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八、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通報本校於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上級機關通報,訓導處應循校安系統向本縣教育處通報;輔導室應至「關懷e起來」作線上通報,通報本縣教育處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另本校教育人員亦應於知悉學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通知訓導處。

(二)保密: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均負保密義務,負責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1、對於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予以保密。

2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三)調查及處理:

1本校訓導處於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申請或檢舉時,訓導處須

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1)非屬本規定之事項者。(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2、本校訓導處受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該事件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並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學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3、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4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5、本校依下列方式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當事人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本校得繼續調查處理。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6、「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7、「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本校訓導處提出報告。

8本校訓導處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並責令不得報復。學校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9、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10學校除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外,否則不得要求重新調查。

11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學校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本規定之相關程序。

12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本校應予公差登記,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延聘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調查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13、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14、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15、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其迴避。前項迴避與否,得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定之。

16、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17、本校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接受心理輔導。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申復

1申請人或檢舉人於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訓導處提出申復。訓導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惟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2、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提出申復。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3、訓導處接獲申復後,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4、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調查之。

(二)救濟:

1、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救濟。
2、本校輔導室為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

-得請導師、訓導主任實施生活輔導及諮詢服務,如受害者情況仍不穩定得轉介輔導室予以個案輔導,或轉介其他相關輔導機構。

-如認為受害者有轉換環境之必要者,應介入服務並予以追蹤輔導。

             -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3、輔導室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檔案資料,由專人負責保管,並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4、人事室或輔導處應針對他校轉任或轉讀之教職員工或學生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觀察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十、本計畫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桃園縣立永安國民中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申訴單

性騷擾事件申訴書

(有法定代理人、受任人者,請另填背面法定代理人、受任人資料表)

被害人資料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聯絡電話

 

服務或就學單位

 

職稱

 

住(居)所

     縣市  村里     路    段巷    弄    號    樓

教育程度

□學齡前□國小□國中□高中(職)□專科□大學□研究所以上□不識字□自修□不詳

職  業

□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教軍警□家庭管理

□退休□無工作□其他□不詳

申訴事實內容

加害人姓名

   □不詳

加害人服務或就學單位

□        職稱:    聯絡電話:

不詳

事件發生時間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時    分

事件發生地點

 

事件發生過程

 

 

 

相關證據

附件1:

附件2:

(無者免填)

上紀錄經當場向申訴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申訴人認為無異。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受任人)簽名或蓋章:         申訴日期:  年  月  日

                   

----------------------處理情形摘要(以下申訴人免填,由接獲申訴單位自填)------------------------

初次接獲單位

單位名稱

 

接案人員

 

職稱

 

聯絡電話

 

接獲申訴時間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時  分

處理或移送流程摘要

  1.本單位即為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如有資料不齊者,請申訴人於14日內補正資料,否則不予受理。

  2.本單位為警察機關,已就性騷擾申訴事件詳予記錄。處理情形如下:

□2-1因已知悉加害人有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將即移請其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續為調查,並副知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申訴人。

□2-2加害人不明,將即行調查

□2-3因不知加害人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將即行調查

  3.本單位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1.知加害人有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7日內將上開資料移請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跨轄者並副知該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2.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7日內將上開資料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處理。

  4.本單位非以上單位,將於7日內將本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本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備註:1.本申訴書填寫完畢後,「初次接獲單位」應影印一份予申訴人留存。

2.提出申訴書者,將標題之「紀錄」二字及「紀錄人簽名或蓋章」欄刪除。

3.本申訴書(紀錄)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法定代理人資料表(無者免填)

 法定代理人資料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聯絡電話

 

住(居)所

     縣市  村里     路    段巷    弄    號    樓

職業

□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教軍警□家庭管理

□退休□無工作□其他:      □不詳

 

受任人資料表(無者免填)

 受任人資料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歲)

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聯絡電話

 

住(居)所

     縣市  村里     路    段巷    弄    號    樓

職業

□學生□服務業□專門職業□農林漁牧□工礦業□商業□公教軍警□家庭管理

□退休□無工作□其他:      □不詳

*檢附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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